鸠卫〔2010〕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校验及执业登记和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更好地服务各级医疗机构,规范其依法校验、执业登记行为,提高我区医疗执业行政许可效率,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校验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医疗机构校验和监督管理作为对医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对医疗机构校验实施动态评审,评审结果与医疗机构日常管理、监督管理、诊疗科目复审、医德考评、各类人员定期考核、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等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提高整体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强化依法校验、执业登记意识
医疗机构周期校验制,是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促进管理、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措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校验期为三年;其它医疗机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要从守法的高度,充分认识校验、执业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主动于校验期满及执业登记许可证有效期前3个月提出校验申请或执业登记申请,并认真履行校验、登记程序。
卫生局结合卫生监督部门日常医疗执业监督记录综合作出校验合格、不合格、延期暂缓校验的评价。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期满后仍不达标者,按照《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或核销科室。
三、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所要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并对辖区范围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违法行为作出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决定。特别是对未按要求在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请执业登记且在新执业许可证未核发期间继续行医的,一律视其为“非法行医”,要依法立案查处。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