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卫字〔2011〕65号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目前,我市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从业人员的《考核合格证书》已满法定有效期限。为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保证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现将换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需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个人。
二、换发程序和要求
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
⒈凡申请从事母婴技术服务的人员,市直医疗机构需取得
执业医师资格,乡镇卫生院需取得助理及以上执业资格。
⒉提交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执业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助产专业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聘用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2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背面写上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⒊市卫生局将在九月上旬对提供资料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组织专业技能及理论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关证件。
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⒈欲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⒉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单位盖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一览表。
三、其他有关事宜
卫生局行政许可科负责本次换发证件具体工作,请各单位接通知后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下载相关表格,明确专人负责,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后,连同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于8月31日前上报至卫生局行政许可科,逾期视为放弃。市卫生局将成立评审组,于九月上中旬对申请换证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和评审。
联系人:王艳
联系电话:6133120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