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运城市卫生局: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地区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8号)转发你们,请参照《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用版)》(见附件),确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积极探索,不断总结,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请于2012年3月20日前将工作方案上报省厅中医药管理局。 各试点地区对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卫生厅反馈(联系人:张晓东 侯建树 联系电话:0351-3580207)。 附件: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用稿)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中医养生保健 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地区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中医养生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积极探索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工作的方法、途径、机制和模式,我局开展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地区遴选工作,根据各地报送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地区及实施方案,经过审核,现确定北京市东城区等21个地区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地区。 各试点地区要参照《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用稿)》,按照本地区确定的工作方案,积极探索,不断总结,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所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掌握试点地区的工作情况并切实加强指导,对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沟通,加强协调,帮助解决,给予支持。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东城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运城市 山西省临汾市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吉林省双辽市 上海市长宁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江西省新余市 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 河南省焦作市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湖北省南漳县 湖南省常德市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海南省海口市 四川省都江堰市 贵州省桐梓县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试用稿) 1.总则 1.1 为了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市场,加强社会上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管理,促进中医养生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是指运用中医养生保健的理论、理念及其方法和手段,开展保养身体、减少疾病、增进健康、延年益寿等服务活动,不以治疗为目的(非医疗性质)的独立机构。 1.3 本标准为注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的最低要求。 2.服务项目 2.1 项目分类 2.1.1 咨询指导类; 2.1.2 按摩类; 2.1.3 熏洗类; 2.1.4 艾灸类; 2.1.5 贴敷类; 2.1.6 拔罐类; 2.1.7 刮痧类; 2.1.8 其他:以中医理论、理念为指导的各种物理方法、自然疗法等。 2.2 限制项目 2.2.1 不得超范围服务。 2.2.2 不得从事医疗和药品销售等活动。 2.2.3 禁止使用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方法或手段。 3.场所与环境 3.1 经营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应按照功能与用途进行合理区域划分。 3.2 咨询指导类用房应独立设置,且每室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3.3 开展有操作类项目时,应独立设置消毒室,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3.4 服务项目用房建筑面积应满足项目、设备与功能需要。 3.5 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应满足设备与功能需要。 3.6 服务场所保持室内清洁,空气流通,使用物品符合消毒规范。 4.设备设施 4.1 应配备满足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必须的办公设备与设施。 4.2 配备与注册项目相符的设备、设施。 4.3 应配备满足服务项目所需要消毒设备与设施。 5.人员配备 5.1 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5.2 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5.3 中医院校毕业人员从业,需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 5.4 开展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与所开展的项目比例不得低于1:1。 6.管理 6.1. 在大厅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在职人员情况介绍,以及监督投诉电话。 6.2. 建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 6.3. 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