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医药〔2013〕14号
各有关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13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申报项目进行了审定。我省共有13个项目被确定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是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提高中医药队伍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举办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为保证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质量,各项目主办单位要加强管理,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各项目主办单位于项目实施前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的开班通知通过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网络管理系统,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进行学分证书的申领;
(二)各项目主办单位需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网络管理系统,将执行汇报、授课安排、学员调查、项目总结、学员信息及教材讲义等相关材料,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否则将无法查询到学分证书的相关信息;
(三)2013年度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要求在2013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对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进行统一印制、编号及发放。各项目主办单位要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10号)要求,认真做好学分证书的管理工作。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我局将加强对各项目主办单位的指导和督查,配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的审定指标之一。
附件:河北省2013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