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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妥善解决中医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卫中医发〔2008〕378号(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8/14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厅
 文件
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省直、厅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精神,我省制定了《黑龙江省妥善解决中医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卫生 中医 医师资格 认定 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8年7月10日印发
共印30份


黑龙江省妥善解决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有关问题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落实,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黑龙江省妥善解决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
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中医管理局医政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此次资格认定的日常工作。成立黑龙江省中医师资格认定工作专家组,负责资格审查及业务考核工作。
二、申报及考核认定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1989年12月31日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从业人员(不含中西医结合)。
有效行医资格,是指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时国家政策颁发的有效行医资格证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具备有效行医资格
1、1989年12月31日前具有有效行医资格,此后换发过新行医证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书面证明新证照是依照1989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有效行医资格换发的;
2、原有效证件遗失或损毁,但能够提交原发证机关根据原始审批资料(如已归档的认定文件、审批表等)出具的书面证明(为原件,下同);
3、在医疗机构工作的人员能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处方权的批件或个人档案。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此次医师资格认定范围
1、1989月12月31日前获得的行医资格属于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资格的;
2、有效行医资格,为中医之外其它专业的;
3、不能提供本文件规定有效行医资格证据的。
(三)申请中医医师资格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中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
3、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1989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
(四)申报级别
此次医师资格认定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两个级别、具备条件的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级别申报,不能同时申报两个级别。
(五)申报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向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县(区)级卫生局提交申请材料,不得跨县(市、区)申报;因区划调整,现不在原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地县(市、区)的,按区划调整前管辖范围申请;原县(市、区)因区划被撤销的,按区划调整后所在县(市、区)申报。
2、申请人所在县(区)级卫生局负责受理中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初步审查。签署审核意见后,统一报地、市卫生局;
3、各地、市卫生局负责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以公文形式统一报送省中医管理局,通过省中医管理局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考核程序。
三、考核和认定
(一)省中医管理局对申报材料合格的申请人统一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中医管理局统一组织。考核的内容、办法和标准参照中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和实施方案。
(二)考核成绩合格者,填报《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省中医管理局统一印发),由省中医管理局、省卫生厅按照国家规定认定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四、时间安排
(一)政策宣传及调查统计阶段(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
在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布国家政策及《工作方案》内容,使相关人员知晓此次医师资格认定申报条件、程序,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地开展相关人员统计摸底,并将统计数据于2008年3月31日前报省中医局医政处。
(二)报名审查阶段(2008年7月15日―2008年7月25日)
县级卫生局组织报名审查时间截止时限由各市卫生局规定,各市卫生局将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资料及申报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2)于2008年8月10日前报省中医管理局医政处,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名单公示阶段(2008年8月20日―2008年8月30日)
省中医管理局将对资格审核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纳入统一考核范围。
(四)考核阶段(2008年9月6日―2008年9月7日)
具体考核时间和地点以个人准考证标注为准,全部工作于2008年9月10日前结束。
五、收费标准
参照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考试费用为200元/人。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此次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紧迫,各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报名审核,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肃纪律,明确责任
此次医师资格认定关系到法律规的严肃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关系到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一次性解决执业资格问题,各地要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对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医师资格,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一、黑龙江省妥善解决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黑龙江省中医医师资格认定申报合格人员登记表
三、中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日程安排


附件1:
黑龙江省妥善解决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 斌(省卫生厅厅长)
副组长:王国才(省卫生厅副厅长、省中医管理局局长)
办公室:
主 任:于黎明(省中医管理局医政处处长)
成 员:邱 宇(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副处级监察员)
张 艳(省卫生厅人事处调研员)
孙晓兰(省中医管理局医政处副处长)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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