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农发〔2009〕127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落实农村初级卫生
保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03年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2001―2010年)》(黑政发〔2003〕55号,以下简称《规划》)。按照《规划》部署,2009年进入评审验收阶段,为督促各地落实《规划》,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卫生工作直接涉及农民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是维护和发展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做好农村卫生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且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为全面落实《黑龙江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指标(2001―2010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农村初保工作的认识,把初保工作作为减轻农民负担,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和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大事认真抓好。
二、抓住重点,确保指标完成
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经济较发达地区要不断丰富初保工作的内涵,在巩固初保成果的基础上,予以完善提高。重点提高乡镇卫生院的综合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初保的质量;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加大改革力度,积极突破难点,对个别贫困地区要结合城帮乡和扶贫攻坚计划,重点帮助、指导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卫生服务能力。按照《规划》部署,截止到2008年末,全省以县为单位应已全部达到《黑龙江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评价标准(2001―2010年)》。
三、实事求是,做好自查评估
请各地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指标(2001―2010年)》,于2009年10月31前完成各县(市)自检和市(地)级评审工作,做好迎接省级、国家级验收的各项准备。自查评估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反对和防止弄虚作假的浮夸作风,省卫生厅将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地进行年终目标考核项目。
四、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路
各地在落实《规划》和自查评估的过程中,要研究探索新的农村初保工作思路和方法,认真总结并推广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建立农村初保工作长效机制,为制定实施下一轮发展纲要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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