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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8/14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疾发〔2008〕317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转发卫生部等五部门
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药监局:
现将国家卫生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免疫规划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流行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体现了对民生的高度关注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亲切关怀,更体现了促进社会和谐的坚定信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本着为人民健康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项措施,控制传染病流行。
二、各司其职,密切合作
各级卫生、财政、教育、药品监管和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五部委《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扩大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全省扩大免疫规划所需疫苗及注射器实施政府采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科学估算本地扩大免疫规划疫苗及注射器需求量,并报省卫生厅;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扩大免疫规划所需经费;省发改委负责协调免疫规划疫苗供应;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对入学、入托儿童查验免疫接种证,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治措施;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苗流通监督管理。各地应建立实施免疫规划协调机制,明确分工,相互配合,确保国家扩大免疫规划顺利实施。
三、政府投入,保障经费
为保证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以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所需疫苗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其注射器及相关耗材购置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所需疫苗经费、注射器及相关耗材购置费和接种人员补助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人员补助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各级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加投入,确保实施免疫规划相关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工作所需经费。省级和市、县各级财政以往用于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不得减少,随着卫生服务需求的增加要逐步增加投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辖困难城区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包括免疫规划在内的城乡公共卫生经费保障体制,保证免疫规划工作的开展,预防传染病流行。
四、加强培训,提高能力
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增加,工作难度和风险也随之加大。各地要根据扩大免疫规划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和充实专业人员队伍,选择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专业人员从事免疫规划工作。要严格执行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特别是加强对基层预防接种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规范接种行为,强化安全意识,确保预防接种质量和接种安全。
五、督导考核,评价效果
省卫生厅、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合制定全省免疫规划工作督导考评方案,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考评。重点是各地免疫规划方案制定及实施、各级财政经费保障、冷链建设及维护、人员培训及宣传和接种率及接种效果等。各地也要开展督导和考评工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职责,免疫规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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