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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09〕311号(2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8/14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医发〔2009〕311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医师资格
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做好2009年度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临床、口腔、公卫类别)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临床类别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7月1日―15日;口腔类别实践技能考试时间由原定的7月4日―5日改为7月1日―15日;公卫类别考试时间仍为7月4日―5日。各考点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自行决定本考点的具体考试时间,并在实施前,将本考点的具体考试时间上报考区备案。各地必须在7月15日前完成实践技能考试。
二、2009年度实践技能考试仍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命题。各考点要在往年工作的基础上,严格组织管理,强化考务工作,严格按照新的《考试大纲》和《实施方案》的标准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进一步规范实践技能考试流程,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实践技能考试正常、有序、顺利实施。2009年度实践技能考试暂不实行“多套试卷、分期投放”。
三、各考点务必做好考试基地考前准备工作。加强实践技能考试考场管理工作,在考场张贴“考场纪律”、“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考试流程”等,各种标识清楚、准确。
四、2009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试题、评分标准、考生评分册、答题纸等资料均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制作,待考试资料发到考区后,考区将按照各考点上报的考试基地数量、考组数、考生人数等统一分发。
五、按照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的要求,今年继续由考区代考试中心收取实践技能考试材料制作成本费,各考点要按要求收取和届时缴纳费用。
六、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一)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二)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物品(如身份证明、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考试所需的离体牙等),提前通知考生。
(三)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身份证必须是二代身份证。
(四)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五)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六)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两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一名女考官。
七、其他要求
(一)加强考试组织领导。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是医师资格考试的重要部分,也是整个医师资格考试的重要环节,又是医学综合笔试的前置条件,各地考试领导小组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全局意识和时间观念,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时间,按时完成实践技能考试工作,不得延误。考试基地依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考试基地主任,负责考试基地建设和考试实施。每个考站设1名负责人,负责本考站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考试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试卷保密管理制度(包括试卷存放、使用、回收等各项流程的管理要求、人员职责等)、考官职责和执考要求、实践技能考试工作流程、考试成绩管理制度、实践技能考试监管与违规处理制度和考试突发实践应急处理机制等。
(三)加强考试安全保密管理。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材料必须存放在各考点经省、市级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做好试卷保密室建设和检查验收工作。认真落实试卷保密室强制验收规定,接受试卷前,落实好试卷保密室的检查验收工作,请保密部门参与监督检查。存放试卷前,将《医师资格考试试卷保密室情况》(附件1)、《租用保密室协议书》和《试卷保密室准用证》(复印件)一并上报省卫生厅保密办备案。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医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要求落实保密室24小时2人值班。所有参加考试工作人员均应签写《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保密责任书》(附件2)。在考前2小时,由考点负责人和试卷保管人员共同从考点试卷保密室领取考试材料,并监运至考试基地。实践技能考试当天的考试材料存放在考试基地保密材料临时保管室的保密柜中。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设置的保密材料临时保管室,仅供考试材料临时存放之用,不得过夜,需配2名以上人员全过程值班,保密柜钥匙不得由值班人员掌管。考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涉及考试的秘密,不得私自复印和留存试卷资料,全部考试结束,实践技能考试资料清点交接无误后,按照《国家医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要求销毁,确保所有实践技能考试资料安全。2007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中使用的USBKEY(即加密狗),今年仍可继续使用。该USBKEY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四)加强考试基地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公卫类别考试基地由考区统一设置。临床和口腔类别基地每个考点只能设置一个。各考点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下发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2009年版)和《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2009年版)》以及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开展基地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重视和建设好临床和口腔类别的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加强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的组织建设、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做到硬件达标,软件完善。各考点要按照《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评估细则》(见附件3、4)要求,考前对基地建设项目进行自评,考中对考试实施项目进行自评,自评结果及时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将制定方案,对各考点基地建设和考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五)加强考官培训和聘用工作。聘用的考官必须符合考官聘用的有关条件和规定(附件5、6)。各考点要使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培训教材对临床和口腔类别的考官进行严格、规范、系统的培训,并进行认真的考核,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考官,由考点发放《聘书》,持证参加考试。各考点考核合格并聘任的考官填写《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聘任名录》(附件7)上报考区备案。
(六)加强考风考纪管理。各考点要严格掌握评分标准,统一操作程序,规范考试操作。执考中考官必须注意保护考试资料,避免泄露,杜绝“人情分”、“关系分”,严禁违规更改题号和考试成绩,严禁故意泄露考试内容。成绩未公布前不得泄露考试结果。考官不得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生应试培训活动。严格执行考官回避制度。严格各项考试纪律,端正考风,严肃考纪。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地控制、纠正和严厉打击实践技能考试中的各种违反考试纪律和他人代考等违纪行为。要对发现的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上报省卫生厅。做到实践技能考试组织科学、操作规范、评分严格、纪律严明、公平公正。
(七)加强考试过程和质量管理。要做到严密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应该操作的项目考生不进行操作不能得分。应该操作的项目考组不安排操作考试成绩无效。各考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有效控制,确保考试质量,杜绝实践技能考试通过率异常增高现象发生。2008年度全国实践技能考试平均通过率为70%。因此,凡实践技能考试通过率(考点通过实践技能考试人数/考点实际参加实践技能考试人数)不正常增高的考点(超过75%),要在考试数据上报考区前进行自我调整。凡实践技能考试通过率异常增高的,应向考区做出合理解释,无合理解释的,由考点组织有关专家对该考点实践技能考试的组织工作、考试程序、评分标准、操作方法以及是否存在“人情分”、“关系分”问题和查处违纪工作情况等进行认真调查和工作质量审核,发现并解决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存在问题的实践技能考试成绩进行调整。考点不按规定处理的,将由考区派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处理和调整,被查出问题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者视情节进行处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质量。
(八)加强考试成绩管理。实践技能考试期间,基地每天考试结束后应专人(至少2人)在“考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按《考生评分册》录入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全部《考生评分册》在“考务管理信息系统”上录入完成后,应密封保存考点专人保管至少一年。成绩未公布前不得泄露考试结果,考官和考试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泄露、更改考生考试成绩。
(九)加强考试督导检查工作。省卫生厅将派出实践技能考试指导、督察人员到各考点实地检查实践技能考试工作准备情况,指导考试操作,督察考试工作,有效提高和控制考试工作质量,确保考试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十)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各考点要制定本考点《实践技能考试防控甲型H1N1流感预案》。从基地建设到流程设置,从考试准备到考试实施,把防控措施落实到每个考试环节。做到防控方案全面,防控目标明确,防控重点突出,防控措施得力,防控责任落实。1、各考试基地要设立实践技能考试防控甲型H1N1流感临时医疗防治站和临时留观室,派驻足够数量的专业医务、疾控人员,考试基地指派专人协助工作,具体落实有关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负责了解掌握本基地考生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2、各考试基地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甲型H1N1流感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让考生和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知识,消除不必要的紧张和恐惧心理。3、如考生和工作人员在考试开始前出现发烧和患有流感样病状,考试基地要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控制部门报告,并在临时留观室留观和处理。4、考试实施期间,如发现有发烧和患有流感样病状的考生、工作人员,考试基地要立即向当地卫生部门、疾病控制部门报告,并依照甲型H1N1流感防控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实践技能考试顺利、安全完成。
附件:1.医师资格考试试卷保密室情况
   2.保密责任书
   3.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评估细则(临床类
别)
   4.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评估细则(口腔类
别)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条件(临床类别)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条件(口腔类别)
   7.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聘任名录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卫生 医师 考试 通知
 抄送:卫生部医政司,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省医学考试中心,省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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