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文件
黑医继教发〔2012〕1号
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转发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
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绥芬河市卫生局,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劳教、监狱、电力管理局卫生处,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高等医学院校,厅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及学术团体:
现将《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11〕15号)转发你们,具体内容请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或中华医学会网站(www.cma。org。cn)下载,其中批准我省申报的项目111项。
请各单位严格遵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项目,项目举办期间应主动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监管,并在项目举办结束2周内,及时将执行情况通过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进行反馈,同时将纸质材料报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 继续教育 项目 通知
抄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
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 2012年1月31日印发 |
共印50份
关于公布2012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全继委办发[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2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6744项(含备案项目1099项)(附件1)。项目通过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中华医学会网站(http://www.cma。org。cn)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http://cmegsb.cma。org。cn)予以公布。
未获批准的项目及原因,将择期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中公布。
请各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等单位加强对项目举办单位的管理和项目举办过程的监管。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要严格遵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内容、所授学分等,如违反有关规定,将给予严肃处理。
各主办单位要主动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主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编号、办班通知、日程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并于项目举办结束后2周内通过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本年度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汇报表(附件2)、项目活动日程表、考试试题、学员通讯录(请使用系统提供的Excel模板建学员通讯录)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材使用情况简介表(附件3)。
各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等有关单位要继续完善信息化管理工作,并做好2012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的免费征订和相关管理工作(证书均不得收费)。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免费征订联系人:董允娣,联系电话:010-85158407。
附件:1、2012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公布)附件1
2、本年度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汇报表附件2
3、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材使用情况简介表附件3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等地址及联系方式附件4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