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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母婴保健与助产技术管理的通知
来源:鹤岗卫生网 更新:2013/8/14 字体:

鹤卫妇社发﹝2013﹞2号

鹤岗市卫生局关于加强

母婴保健与助产技术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各助产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助产单位的各项质量管理,强化各助产单位的质量和安全意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确保母婴安全,依据《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妇幼保健、助产技术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孕产期系统管理,提高孕产妇全程保健

各助产单位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助产技术基本标准》的通知(黑卫妇社发﹝2010﹞216号),进一步加强助产单位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将提高孕前和孕中期管理做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重要措施来抓。各助产单位要按照要求,在早孕建册、定期产检、高危妊娠筛查、孕期高危监护、产后访视等孕产期保健的各个环节对孕产妇进行全面、系统、细致的健康监测和管理。同时,要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将健康教育对象扩大到孕产妇的家庭成员,有针对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促进主动就医,减少孕产期严重合并症、并发症的发生,有效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二、落实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做细高危孕产妇管理

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一定要注意仔细询问病史,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健康检查,及时筛查出高危孕产妇,进行建档管理,早期发现,早期干预。要严格按照《“降消”项目高危孕妇管理和危重孕产妇抢救基本要求》(黑卫基妇发﹝2005﹞564号),切实落实高危孕产妇首诊负责和报告制度、分级管理制度、高危孕产妇急救和转诊制度。

三、加强产科急救能力建设,进一步充实完善产科抢救小组

各助产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院内孕产妇急救能力的建设,保障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畅通,成立由医务科、妇产科、内科、外科、儿科、急诊科、麻醉科、检验科、ICU、输血科等科人员组成的急救专家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发生孕产妇抢救时,妇产科主任应及时到场主持抢救。医院分管院长和医务科长要到现场组织协调有关抢救工作。着力加强与相关科室沟通协作,因技术力量需要会诊的,应及时请求上级医院专家会诊抢救。

四、严格遵守诊疗常规,确保母婴安全

各助产单位要依据鹤岗市卫生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鹤卫妇社发〔2011〕18号)精神,做好孕产妇保健工作,保障安全分娩。要进一步加强全院职工对孕产妇医疗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注重孕产妇分娩的环节管理,严格遵守各项操作常规,严格控制剖宫产手术指征,严密监测孕产妇分娩全程并做好病历记录工作。要实行孕产妇首诊负责制,首诊医生应全面了解接诊孕产妇的身体状况,并进行相关必要的医学检查,需要会诊时要及时向上级汇报,调集各方医疗资源全力进行救治。要严格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有效控制剖宫产率,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医疗行为,各助产单位2013年剖宫产率要控制在60%以内,以后逐年降低。并加强对分娩后产妇的临床观察,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避免延误诊治。

五、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抓好落实

各助产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迅速组织相关人员传达贯彻,并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严格技术操作规程,各部门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更要严格把关,确保万无一失。各单位将各自贯彻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月27日前报市卫生局妇社科。

 

  鹤岗市卫生局

   2013年1月19日

 

  鹤岗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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