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建设规划》以及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负责制定辖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社区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核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参与对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查;参与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科目、床位和人员等基本标准内容的审查;依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核实。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一)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向县(市、区)级卫生局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方案设计图;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分区设计平面图;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册和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设置、审批程序 1.设置申请: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单位,须向县(市、区)卫生局提交本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等6项材料。2.资格审查:县(市、区)卫生局对设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核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3.初步验收:申请单位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向批准设置的县(市、区)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及相关材料。县(市、区)卫生局自收到验收申请后,依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对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分区、房屋面积、科室设置、全科医师、护士资格和职称、服务设备、管理制度等进行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同时告之审核结果。4.执业登记:符合条件通过县(市、区)卫生局初步验收的,由县(市、区)卫生局上报至市卫生局申请再次验收。市卫生局接到再次验收申请后组织人员,现场再次验收。验收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验收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市卫生局向省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申请最终验收,通过验收的由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专用标识和标志,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进行执业。5.执业校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校验。由县(市、区)卫生局初审,报市卫生局复核,由市卫生局进行校验。6.变更登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由县(市、区)卫生局向市卫生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3)任职文件,法人证书等。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县(市、区)级卫生局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办理执业登记,擅自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机构,或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卫生局将会同县(市、区)卫生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1:通化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验收单
附件2:通化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审批表
附件3:通化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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