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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辽源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辽源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4 字体:

辽卫发[2009]40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矿总院:

  现将《辽源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辽源市卫生局办公室2009年5月20日印发

  (共印20份)

辽源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及《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统一实行学分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全员参加,分级管理。

  (一)护士、医士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10学分。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执业药师的继续药学教育学分每年要达到25学分。参加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授权机构按规定科目组织的继续药学教育培训所获得的学分,经所在单位职能部门审核确认予以登记。

  (三)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

  二、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国家级课题12—8学分,省、部级课题7—3学分。

  4、获得科技成果奖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按获奖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

  国家级一等奖25—21学分,二等奖20—16学分,三等奖15—11学分,四等奖10—6学分。

  省部级一等奖20—16学分,二等奖15—11学分,三等奖10—6学分。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奖项计算授予相应学分。

  5、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学分。

  6、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学分。

  (二)I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按第1至第3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学分。国外学术刊物10—8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4学分,省级刊物5—3学分,地(市)级刊物4—2学分,内部刊物2—1学分。

  3、获得市、州(厅、局级)科技成果奖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按获奖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

  市州(厅局)级一等奖7—3学分,二等奖6—2学分,三等奖5—1学分。

  4、已批准的市、州(厅、局级)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为5—1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有书刊号),出版当年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6、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新技术推广、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等,每次每小时可授予主讲人1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7、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科室按计划组织的业务学习,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8、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项目,每项0.5学分,此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3学分。该类项目需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认可方可授予学分。

  9、其它形式的学习(如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认可的报刊、杂志等),获得的II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上述各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授分标准及原始材料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凡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培训(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出国、援藏、支农、支边等)工作,累计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不足6个月按每月4学分计算(记为II类学分)。

  三、学分登记审核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二)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和学分登记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和取得的学分进行审核、登记并存档。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学分登记的有效凭证为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活动的学分证明、自学综述、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科研立项、成果奖励证明等。单位组织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或登记册)、进修证、培训合格证、考试成绩单等原始材料。

  (四)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将本人当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真实、有效凭证,按单位有关学分登记管理的要求和时间安排,报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并存档(学分的相关佐证材料可按每个人技术职称晋升周期保存)。

  (五)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辖区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进行年度审验。每年应在4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学分审验工作。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指定社团组织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并发放。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发放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分证书。

  (三)外省(市)来我省、市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两周将有关资料报送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辽源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可并备案。所发学分证书需加盖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辽源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印章方能有效。

  (四)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省通报、停办2年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五)凡未经我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任何商业、企业在省、市内独立举办或与本省、市医疗卫生机构(学术团体)联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颁发的学分证书均不予认可。

  五、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原《辽源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辽源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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