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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来源:长春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4 字体: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将《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应将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登记,于2010年5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严格管理。按照《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要对所负责审批的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严格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继续执业,并给予登记;审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应限期整改,至2010年8月底前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医疗机构应予以关闭。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于2010年9月1日前将辖区内所有审核合格的血液透析室上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联系人:孙巍
电  话:84692031

 附件: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请到卫生部网站自行下载)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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