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请登陆卫生部网站上自行下载)。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