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做好换发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实现军地《医师资格证书》通用,医师执业数据共享,定于2011年1月1日开始组织对军队医师换发《医师资格证书》和《军队医师执业证书》。具体相关事宜详见附件。 附件下载:长春市卫生局关于换发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