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期满3年需重新校验的规定,决定在全市医疗保健机构内的计划生育服务部门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服务)》校验换证工作,具体通知如下(详见附件) 附件下载: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服务)》校验换证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