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卫生局文件
东卫[2009]233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登记、验鉴证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09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验鉴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证书》学分登记的时间:
2009年度《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学分为2008年12月1日~2009年11月30日期间学习所获得的Ⅰ类、Ⅱ类学分。
二、登记对象:
全市各类医疗机构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属登记对象(含厂矿企事业单位以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的卫技人员)。
三、学分要求:
卫技人员学分管理要严格执行省卫生厅、人事厅《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的规定,中级以上卫技人员(含中级)获得学分数每年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要求每年不少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Ⅱ类学分中获取盐城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分数每年不少于2学分。初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每年必须取得15学分(I类或Ⅱ类学分)。
四、签证意见:
凡达到学分要求的卫技人员其《继续教育证书》应签为:“2009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不符合学分要求的卫技人员其《继续教育证书》应签为:“2009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达标”。
五、《继续教育证书》验鉴证需报送的材料:
1、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1)按高级(含副高级)、中级、初级三类进行统计,各打印一份加盖公章后上报,同时以Excel文件形式上报电子版(医政科信箱:dtyzk@qq。com)。
2、2009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人员的学分证书按照统计表的顺序排列后上报(2009年度学分不达标人员证书不进行验鉴证工作)。
3、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中所登记的学分需提交原件验证。
六、《证书》验鉴证报送时间:
2009年12月18日前报局医政科,逾期不验证者,视为自动放弃年度验证,按不达标计算。
七、登记的有关要求:
1、参加省、市组织的管理干部培训及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培训,可按脱产满一个月给予Ⅱ类学分5分。需提交培训证书或学时证明或参训报名手续,经审核后方可计分。
2、凡参加在本市未被国家、省、盐城市立项的继续医学教育或订阅专业杂志等项目学习的,所获取的I类继续教育学分证书须填写2009年送验I类学分证书统计汇总表(附件3),由盐城市卫生局科教处审验后,可纳入学分登记。
3、在全国各类医学杂志上所登载的论文,按作者顺序分别授予相应学分,以Ⅱ类学分计算。
4、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手册》由单位组织学习,自学本专业知识,学习笔记达到规定的字数,可享受Ⅱ类学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各单位要严格审阅把关。
5、所有登记、验证学分证书应载明学习者的姓名,学分证书上的姓名、学分数、年度不得涂改,涂改学分证书视为无效证书,不得纳入统计范围。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年度登记审验工作是医院科教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将作为卫技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所有医疗机构(含民营)继续医学教育覆盖面要达100%,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学分达标率应大于85%。今后,民办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变更注册时,必须查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情况。各单位负责人要重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登记学分,以确保登记质量。
以上通知,希贯彻执行。
附件:
1-1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
1-2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
1-3高级(含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
2、2009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鉴证情况汇总表
3、2009年送验I类学分证书统计汇总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