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卫生局文件
东卫[2010]17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执业许可及年度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和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校验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程序
1、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条件及标准,由医疗保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换发证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申请表》(附件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申请登记书》(附件2)和(或)《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附件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附件3),并提供下列证件复印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3)有关医师的《执业医师证书》;
4)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2、资料审核和现场考核
1)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确定考核日期,为申请单位下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回执》;
3)按规定时限日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单位所申请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进行实地考核,考核要求按《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附件5)和《计划生育评审细则(1-5)》(附件6)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3、审批发证
二、效期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三年期间,每年效验一次,不按时效验的,视为无效证。
三、变更
凡单位法人代表改换、服务场所搬迁、主要仪器设备和技术骨干更换,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附件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登记书
附件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
附件4: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附件5: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
附件6:计划生育评审细则(1-5)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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