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注销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城港门诊部的请示”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研究,同意注销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城港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日起,该机构不得从事任何诊疗活动。
特此通知。
南通市卫生局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