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卫生系统专家微博建设和管理,规范微博平台舆情信息传播和服务活动,确保微博信息质量,促进专家微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甘肃省卫生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使用全省卫生系统专家微博认证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依据《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遵循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甘肃省卫生厅是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健康保健信息服务的主办单位,并依法对相关信息服务内容进行管理。甘肃省卫生厅成立全省卫生系统专家微博服务站,负责全省卫生系统专家微博运行组织、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 全省卫生系统专家微博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方便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宣传、健康咨询、健康知识普及等服务。
第二章 微博运行服务
第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微博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犯罪活动;不得擅自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有悖社会伦理道德的信息。
第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微博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国家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yin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十) 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发表消极、低级庸俗言论,发布各类未经许可的广告信息,使用各种公众人物的名字及其他不健康的内容作为自己的网名的;
(十一) 其他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七条 甘肃省卫生厅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会同相关单位对卫生系统专家微博进行实名认证,专家微博登录网络运行时,需添加本人外观头像。
第三章 微博信息传播服务
第八条 甘肃省卫生系统专家微博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微博发布内容和信息必须与传播健康知识、提供健康咨询、宣传便民惠民卫生政策和服务社会民众相关。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通过微博加大对便民惠民卫生政策宣传力度,具备服务社会民众公仆意识,对于网友通过微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加以研究吸收,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条 专家微博通过传播健康知识、提供健康咨询,引导群众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促使城乡居民加强预防保健,有病早防、早治,逐步实现不生病、少生病。专家对于网友在微博上的提问和咨询,应及时准确回复。
第十一条 鼓励医疗专家通过微博收集、整理和推荐民间中医药单验方,经过验证后的民间中医药单验方可通过微博发布,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第十二条 鼓励医疗专家利用微博与国内外专家进行广泛的学术交流与探讨,以微博为纽带和平台,积极与国内外同行进行交流合作。
第十三条 专家微博应热情为社会公众提供就医指导和服务,介绍省内外相关医学领域知名专家学者。
第十四条 微博专家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原则上每周必须更新内容,对于社会公众提出的健康咨询应及时回复。
第十五条 对于利用微博举报、上访和破坏医患关系的问题可不予答复,或告知其通过正常信访等渠道解决。对涉嫌违法的信息,应及时上报省卫生厅或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全省卫生系统专家微博应努力做到:明确微博定位,坚持真诚交流沟通,用语简洁明了,敢于面对不同人群,适时把握发布时间及频率,主动回应舆论,及时处理投诉质疑,在重大事件中及时反应,加强信息保密,注意吸收借鉴,勤于归纳整理。
第十七条 全省卫生系统专家微博应力戒以下弊端:一是间断信息更新,二是不与网民互动,三是关闭评论功能,四是关注不当人群,五是内容公私不分,六是缺乏原创内容,七是与网民口水交战,八是说官话、打官腔,九是单向宣传政绩,十是流于形式难做实用,十一是轻率回复妄下结论,十二是发布有悖公序良俗的言论。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全省卫生系统专家微博上发布广告,推销医疗保健品、药品和医疗
器械,与专家微博管理办法内容无关的信息一律不得载入。
第十九条 专家微博用户应增强保密意识,加强自身修养,注意学习信息化知识,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微博管理服务站负责解释。
甘肃省卫生系统专家微博服务站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