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对医疗机构
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的通知
局注册各医疗机构:
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机构血液净化
(透析)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190号)的要
求,我局已于8月31日前完成了对原已设立了血液透析室
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审核工作。各医疗机
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血液净化(透析)所制定的
一系列规范、规章的要求,认真做好整改后的巩固维护工
作。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
记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定于9月8日至9月底集中
对已经通过血液透析室审核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申
请执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四、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情况;
五、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
六、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
七、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
经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设置或血液透析机
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申请。
凡未经批准并执业登记设置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
析活动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
二O一O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