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
一、项目概述 1、办理单位:都江堰市卫生局 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3、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5、联系电话:61929009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1999年7月16日)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第十一条“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第十三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六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二十八条“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条件 1、在都江堰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人员,两年内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四、办理流程 1、在都江堰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交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相关部门; 2、由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统一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3、市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1)一份; 2、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黑白或彩色近照均可);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附表2);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附表3);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8、注册人员花名册一份; 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我市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重新申请注册的,除上述2至8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5)、《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3-6个月的业务水平考核合格证明(附表7)。 (二)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变更注册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4)一份,变更至区外的2份;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附表3); 3、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7、小2寸免冠正面同底照片2张(黑白或彩色近照均可); 8、由外变更至都江堰市卫生局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还应提交变更通知单(由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9、军队注册医师(包括军队聘用地方医师)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按照《关于换发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通知》(卫医疗[2010]169号)的规定办理。 10、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还应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同一类别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考核机构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附表7)。 (三)注销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 1、执业注销医疗机构书面申请一份(红头文件);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注销申请表一份。 (四)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遗失补办 1、《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附表8); 2、刊登遗失公告的成都日报或四川日报; 3、本人遗失情况说明和单位证明; 4、有效身份证明、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小2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