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医政发〔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就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全科医师转岗培训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向其执业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将执业范围变更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医师申请变更“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时,应当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明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明,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医师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