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市卫发[2011]73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局注册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是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巴中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四川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0】621号),市、县(区)卫生局应按规定对辖区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学分授予、登记、审验,建立健全医学终身教育制度,将继续医学教育与卫生技术人员考核、聘用、执业再注册等人才管理制度相结合,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
为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请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含市属民营医疗机构)高度重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按规定于2011年3月31日前(逾期不再受理)完成2010年度学分登记、验证等工作。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含全市民营医院)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教学分进行验证,各县(区)对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验证工作由县(区)卫生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上网。2011年将对全市继续医学教育进行网络化监督管理。
联 系 人:王晓丽
联系电话:0827-5286125,13980290226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