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卫生局关于对逾期不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清理整顿的通告
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目前我局所注册的部分医疗机构校验期已超三个月,至今仍未提交校验材料进行校验。现将逾期不办理机构校验名单通告如下(见附件)。并请所列在册机构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校验资料备齐后交到宜宾市卫生局医政科;逾期仍不提交校验资料的医疗机构,我局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