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函〔2011〕7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现将卫生部等5部局《关于换发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通知》(卫医疗〔2010〕169号)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一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按文件精神,2011年1月1日后转业、复员、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人员,军队已予以换发新的《医师资格证书》(旧版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已自2011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该证书军地通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再为上述人员换发地方《医师资格证书》。
二、2011年1月1日前已转业、复员、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军人,仍按照《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130号)办理换证手续。
申请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时,申请人除提交上述通知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出具的有关其合法执业资格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三、2011年1月1日后转业、复员、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人员及离休、退休后仍由军队管理的军人,拟到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其执业注册手续应按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换发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通知》(卫医疗〔2010〕169号)第三条第(四)项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