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函〔2012〕28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6号,下称《通知》,见附件1)精神,我省自2011年起进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为做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发放及执业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厅已按有关规定,在《医师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模板图见附件2),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填妥县域名称后方可下发证书,县域名称应与考生报名时试用单位所在县名称一致。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时,应在《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模板图见附件2)。标识章格式、字体等按《通知》第九条第(一)项要求自行刻印,并负责填妥县域名称,县域名称应与所对应的《医师资格证书》一致。
二、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领取《医师资格证书》及申请执业注册时,均应提交其与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的法定合同等相关资料。执业地点限定核准为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
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的,可申请变更至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申请变更至本县其他医疗机构(非乡镇卫生院)执业的,或申请跨县域变更的,卫生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附件:
1.《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6号)
2.《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模板图
广东省卫生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