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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发放及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卫生厅 更新:2013/8/16 字体:

粤卫办函〔2012〕28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6号,下称《通知》,见附件1)精神,我省自2011年起进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为做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发放及执业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厅已按有关规定,在《医师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模板图见附件2),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填妥县域名称后方可下发证书,县域名称应与考生报名时试用单位所在县名称一致。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时,应在《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模板图见附件2)。标识章格式、字体等按《通知》第九条第(一)项要求自行刻印,并负责填妥县域名称,县域名称应与所对应的《医师资格证书》一致。
二、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领取《医师资格证书》及申请执业注册时,均应提交其与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的法定合同等相关资料。执业地点限定核准为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
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的,可申请变更至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申请变更至本县其他医疗机构(非乡镇卫生院)执业的,或申请跨县域变更的,卫生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附件:
1.《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6号)
2.《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模板图

广东省卫生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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