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湛江农垦局卫生处、市妇幼保健院: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1]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