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及驻市医疗单位: 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