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及驻市各医疗单位
为加强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省卫生厅已于2011年1月4日印发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1号),我局已2011年1月31日转发(湛卫〔2011〕7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明确工作方法,现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于9月30日前对照《管理办法》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的有关情况按属地管理原则上报至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于10月15号前报湛江市卫生局医政科(市直及驻市医疗机构直接上报)。
二、各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扣分管理,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把辖区内医疗机构扣分的情况汇总上报至湛江市卫生局医政科。
三、湛江市卫生局、湛江市卫生监督所将采取多种形式(抽查、暗访等)不定期对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将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立案处罚,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各医疗机构积分变化情况,以方便公众监督。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