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和驻市医疗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试行管理办法(2012年版)〉的通知》(粤卫〔2012〕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