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农垦局卫生处、市直和驻市医疗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