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卫人委《关于建立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回访监督制度的通知》(深卫人发〔2009〕2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福田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回访监督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福田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回访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管理,规范医疗保健机构的执业行为,确保我区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工作质量,保障母婴安康,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福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获准从事终止妊娠、结扎手术和助产技术服务事项。
第三条 回访是指对获准从事终止妊娠、结扎手术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针对开展相关业务的用房、设备与人员配置、配套科室、常规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回访内容包括:执业地址是否更改,产房、抢救室、手术间、产科门诊、产科病房的设备器械、抢救药品是否配置齐全完好,从事终止妊娠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学科带头人、专业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以及配套科室、常规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根据福田辖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情况,每年开展1-2次监督检查(可结合季度督导工作),由区卫生监督所商同辖区妇幼保健院,组织相关专家对辖区医疗保健机构获准从事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回访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事项的活动,不符合其申请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收回或者吊销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区妇幼保健院在日常监测、指导、督导过程中,如发现医疗保健机构更换执业地点、专业人员配置不足等情况,应及时书面通报区卫生监督所。
第八条 辖区各医疗保健机构要针对回访发现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区卫生监督所;各医疗保健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许可的条件和要求从事相应的活动,人员和设备配置应满足临床需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岗位要求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 区卫生监督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辖区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将回访情况及时报区卫生行局和市卫生监督所。
第十条 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