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医考发〔 2008 〕 60 号
各考区:
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管理,完善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批流程,依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合格数据转发和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有关意见》 的规定,现提出如下修改合格考生信息的有关要求:
一、考区、考点要严格制定或完善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程序,明确相关责任。
二、各考区如需修改合格考生信息,必须事先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医考中心)提出书面请求,经医考中
心审核同意后,由医考中心修改合格考生原始报考信息。修改后的信息由医考中心回复考区的同时,转相关制证或注册部门。
三、书面报送需修改合格考生信息的材料,包括考区主任签发的正式函文,附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及每位考生的申请审核表(表样附后)。考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制定更为详细的申请审核表。
四、每年3 月、6 月和11 月集中办理考区上报需修改合格考生信息的申请材料。如有特殊情况可及时与医考中心联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