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实行管理办法》对发现不良执业的医疗机构予以记分,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任1年记分超过24分的;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记分超过60分的;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记分超过24分的,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现向社会公布记分名单。
2013年6月9日
被处罚单位名称 | 检查时间 | 记分依据 | 记分 |
桥兴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 2013年4月11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实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 2 |
桥兴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 2013年4月11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实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 | 2 |
番禺普惠微创医院 | 2013年4月3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实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 | 2 |
博爱门诊部 | 2013年4月12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实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 2 |
同仁中医门诊部 | 2013年5月16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实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