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湛江农垦局卫生处,市直及驻市医疗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关文书的通知》(粤卫办〔2011〕3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文书格式贯彻执行,其中《广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当场记分通知书》应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中所有的不良行为和相应分值设计齐全,方便记分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有疑问,请及时反馈我局医政科。
湛江市卫生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