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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转发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
来源:江门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江卫函〔2008〕255号
 
 
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
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
 
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粤卫函〔2008〕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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