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卫〔2008〕94号
转发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中医〔2008〕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要求一并贯彻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宣传,抓紧落实。此次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政策性很强,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在本辖区内做好组织和宣传发动工作,服务好群众、疏导好群众,抓好落实。
二、掌握政策,明确分工。各单位要指定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广东省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受理、初审和上报工作。此外,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要求,我局指定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作为我市此次资格认定的考核单位,考核的内容和办法参照2006年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属于中医内容的部分)和实施方案,请市五邑中医院按方案组织落实各项考核工作。
三、按照程序,依时申报。请各单位结合掌握的情况履行公告,尽可能告知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须到有效行医资格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报。各市、区卫生局和市直有关单位须在2008年3月20日前将《广东省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报合格人员花名册》、《广东省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材料清单》、《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等材料(一式四份及电子版一份)上报我局医教科,相关表格可于“江门卫生信息网”下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