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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关于2011年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情况的通告
来源:佛山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一年来,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认真贯彻执行《佛山市卫生局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了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为重点的医疗服务监督执法工作,加大了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经常性对所管辖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同时结合打击非法行医、打击“号贩子”以及“医托”、开展医疗机构消毒隔离等各种专项行动,为督促医疗机构提高自律意识,规范执业行为,建立医疗服务监管长效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 我市大部分医疗机构能够做到依法行医,规范执业,但仍有个别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或使用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二是使用执业地点不是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活动。三是诊疗活动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四是医疗机构科室名称标识不规范。五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未按批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六是消毒隔离制度不落实,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要求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并依据《办法》进行了记分。全市共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170家医疗机构实施了记分管理,并采取约谈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暂缓校验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行为。据统计,全市共约谈10家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给予暂缓校验4家,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49家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下一步,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发证谁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监督执法检查,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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