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卫[2007]218号
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妥善解决中医、
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中医院:
现将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湖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中医药[2007]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对象做好摸底、初审、申报工作,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填报《湖南省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申请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认定情况一览表》,连同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一并报市卫生局中医科,截止时间2008年1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谌友建,电话0745-2254664。
E-mail:zhongyike2007 @ 163。com
二00七年十二月七日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文件
湖 南 省 卫 生 厅
湘中医药[2007]18号
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妥善解决中医、
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省直中医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下发《湖南省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湖南省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精神与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认定对象
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
(一)1989年12月31日前,曾在公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并转正,但因故离开公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依据转正定级情况认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二)1989年12月31日前,曾在私立医疗机构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
二、提交材料
(一)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的证明材料或人事(技术)档案内的转正定级材料。
三、认定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上述对象的摸底工作。
(二)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受理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答署审核意见,并填写《湖南省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申请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认定情况一览表》,与初审合格人员材料一并于2008年1月31日前报市州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
(三)市州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对初审合格人员材料进行验证审核,签署审核意见,于2008年2月28日前,将审核合格人员材料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负责对审核合格人员终审,并对终审合格人员,组织实践技能考核和医师资格认定。
1、实践技能考核工作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2008年3月31日前公布终审合格人员即参加实践技能考核人员名单,2008年5月31日前完成实践技能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办法和标准参照2007年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核大纲和实施方案(与本通知同时下发)。
2、实践技能考核合格者,予以认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此项工作于2008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
四、工作要求
对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进行医师资格认定,是国家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执业准入问题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关系到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准入把关,既要保证符合相关条件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通过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又要防止庸医、游医等混进执业医师队伍。
凡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反《通知》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文 件
卫 生 部
国中医药发[2007]43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医师资格认定。
二、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 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㈡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㈢ 申请人身份证明;
㈣ 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
三、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㈠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初步审查。对初审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
㈡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
㈢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对审核合格者组织考核和医师资格认定。
1、考核工作由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核的内容、办法和标准参照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和实施方案;
2、成绩合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并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
四、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将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予以汇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备案。
五、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 生 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