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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
来源:郑州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8/16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卫生部令〈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修改如下: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

  二OO二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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