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医管理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规定,吊销南阳市张仲景医院新华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此公告。 南阳市中医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