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卫办〔2011〕107号
各区卫生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1〕8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点击打开或下载: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