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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转发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3/8/16 字体:

武卫规〔2012〕2号

各区卫生局、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大型企业职工医院、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将省卫生厅制订的《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成立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武汉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区要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按要求依法开展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权限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登记校验管理权限,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即99张床位及以下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所、专科疾病防治站、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站、健康体检机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卫生局负责,10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医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站、所)、护理院、类别为“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省、部属15家医疗机构除外)由市卫生局负责。

三、规范工作流程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监督档案,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监管工作与日常监督、专项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一个记分周期内进行四次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标准实施记分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可能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及时通知卫生监督机构查处,卫生监督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监督检查并反馈查处结果。市医学会每季度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医疗事故鉴定情况,包括承担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名单和责任说明。对年度累计记分接近或达到10分以上的医疗机构,应作为卫生监督的重点对象,加强监督管理,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不良执业行为实行一事一记,一季度内不重复扣分。

四、实行动态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每月汇总一次医疗机构记分管理实施情况,报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小组备案。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专项会议,及时推进记分管理工作,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整治、举报投诉、上级督办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适时通报记分结果。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依据实行动态管理,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医疗机构校验前,应先通知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其记分管理情况。

五、加强贯彻落实

各区卫生局、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贯彻落实依法执业、守法经营。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迅速组织卫生监督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情节、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书,为开展相关工作打好基础;要结合近期工作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不良执业行为的要及时收集证据,制作现场笔录及《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给予记分处理。

六、加强宣传交流

各区卫生局、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过程中要注重总结经验,加强理论研究和沟通交流,及时解决问题。要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对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及时予以曝光,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督促医疗机构不断增强自觉守法的执业意识。

七、本通知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1.武汉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流程图(右键点击下载)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1

武汉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  滔 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张红星 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陈诗亮 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郑  云 市卫生局中医处处长

罗时珍 市卫生局法监处处长

张兆仁 市卫生局农卫处处长

魏善波 市卫生局疾控处处长

王  滨 市卫生局监察室主任

魏  力 市卫生局局办主任

袁英红 市卫生局党综处处长

刘毅俊 市卫生局妇社处副处长(正处级)

张万相 市卫生局局办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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