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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开展2011年度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工作的通知
来源:十堰卫生网 更新:2013/8/16 字体:
各县市区卫生局、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特区社会事务局、市卫生局东风分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市卫生局拟于近期集中开展2011年度医疗机构的执业校验和换发医疗机构许可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和换证对象
我市自2007年对小型医疗机构换发医疗机构许可证后,目前绝大部分医疗机构许可证将于2012年到期。根据我局工作安排,定于今年年底至明年年初对所有2011年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换发医疗机构许可证。2011年医疗机构校验和换证同步进行。此次校验和换证的医疗机构包括十堰城区(含武当山特区)100张床位以下的所有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院、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和卫生所、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县民营医院和妇幼保健院。
二、校验和换证需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校验和换证时需提交下列申请校验资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1份(请到“十堰卫生网-下载中心下载,网址:http://wsj.shiyan。gov。cn/);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医疗机构提供法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张床位以下和不含床位的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开展诊疗科目对应的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需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四)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使用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
(六)校验期执业总结,主要内容如下:
1、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广告发布、经营管理等情况;
2、法人、负责人、执业地点、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等执业登记项目及变更情况;
3、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4、特殊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
5、医疗机构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实行院务公开的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三、收费标准
鄂价费〔2002〕150号文件标准:二级医院1500元/次、一级医院300元/次、其他医疗机构150元/次,换证工本费30元。
四、具体工作时间安排
(一)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结合我局工作安排情况,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在2011年10月28日前向市卫生局医政科提交校验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校验资料。对于逾期不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将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任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将依《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二)市卫生局将于2011年11月-12月组织对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现场审查,对现场审查合格的单位予以校验并换发许可证,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予以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结束后,再次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依法予以注销。
五、其他事项
(一)要求各小型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负责人本人持申请校验材料到市卫生局医政科办理校验手续,确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二)对于已经核准批准的医疗机构名称经审查确认不符合卫生部有关医疗机构命名规定的,市卫生局将在换发许可证时按医疗机构命名规定予以纠正后换发许可证;
(三)医疗机构许可证原件丢失的医疗机构,需在市级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后方可换发许可证。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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