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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纪律管理的通知
来源:襄阳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
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襄卫办[2007]8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企事业职工医院:
  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医师资格考试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权威性,确保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医师资格考试纪律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生纪律
  考生必须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对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的考生,按缺考处理。考生在参加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时,进入候考室后不得外出,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相互交谈,必须在考试引导员的带领下进入考站。进入考场后禁止考生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或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有相互借用文具等行为。违反者,按《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处理。
  二、考官纪律
  考官到达考试基地后,立即进入指定的考站,不得随意进出考站。在引导员领取试卷到达考场后,考官要查看引导员递交的试卷密封是否完好;并将空白评分册递交引导员。考生进入考站后,考官指定考生坐在相应位子参加考试,并核对考生的身份及维持考场纪律。考试结束后,立即让引导员带领考生到候考室等待;考官批阅试卷并把该站考生的考试成绩填写在评分册相应考站评分的位置,不得涂改。该考站考生考试结束后,主考官将密封好的考生评分册递交引导员。考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考试中严禁提示或暗示考生答案,严禁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内容。违反者,立即取消医师资格考试考官资格,按《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处理,并通知其所在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引导员纪律
  在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时,引导员要维持相应考站的考试秩序和纪律,引导考生候考并进入相应的考站考组;在收到考官递交的空白评分册后,引导员在空白评分册上填写考生姓名、考试时间、准考证号码、试用单位等内容;传递由考官密封好的考生评分册给下一站引导员;在考生各考站考试全部完成后,将密封好的考生评分册等资料上交考试基地保存。引导员不得打开保密档案袋,不得传递考试答案,向考生透露任何有保密规定的考试内容。违反者,立即取消医师资格考试引导员资格,按《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处理,并通知其所在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保密员纪律
  负责试卷保密的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做好试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试卷接收和发放应当面清点试卷袋数量,核实类别、时间,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接收和发放记录。试卷保密室值班巡逻人员应坚持昼夜值守,严密监控试卷保密室情况,及时做好值班记录。违反者,按《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处理,并通知其所在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监考员纪律
  监考员在考场内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有抄题、做题、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等行为,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不得违反《监考员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者,按《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处理,立即取消监考员资格,并通知其所在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相关要求
  1、实施封闭管理。为保证考试有序进行,在实施医师资格考试时,对所有考场全部实行封闭管理。严禁考官、引导员、监考员、模拟病人、护士等工作人员无故脱离工作岗位。考试期间,考官、引导员、模拟病人、护士等考务工作人员手机等通讯工具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只保留领导手机,联络协调工作)。对在考试过程中不服从安排,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卫生局取消其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资格及各类专业考试考务和评审工作的资格,并通报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2、落实回避制度。考官、引导员、监考员等工作人员有与应试者有近亲属关系,或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或与应试者有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其他关系的情形的,必须自行回避。
  3、严格组织,强化管理。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地本单位人员及考生考试纪律工作的宣传教育,严禁借机和考生或与考生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影响考试的不正当活动,严禁利用职权和关系影响医师资格考试的行为发生。如有上述违规行为,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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