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枣矿集团卫生生活中心,局直各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的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就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经研究,成立枣庄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邵泽林(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任怡春(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胡乐勤(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生国栋(滕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令龙(市中区卫生局副局长)
孙晋礼(薛城区卫生局爱卫办主任)
杨其成(峄城区卫生局副局长)
王昌舜(台儿庄区卫生局副局长)
柴 峰(山亭区卫生局副局长)
王世方(枣矿集团卫生生活中心副主任)
周 晶(枣庄市立医院副院长)
江永华(枣庄市立二院副院长)
张乐元(枣庄市立三院副院长)
张守贞(枣庄市王开传染病医院副院长)
邓德选(枣庄市立四院副院长)
卢 伟(市卫生局医政科科副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医政科,办公室主任由胡乐勤兼任。
二、考核机构的确定
设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含其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本机构负责;不到100张床位和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不到50人的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市)卫生局指定考核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高新区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薛城区的考核机构负责;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口腔医院和中心血站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市卫生局委托符合条件的相应医疗机构承担(见附件4)。
申请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按照省卫生厅《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上报材料。市直医疗机构直接报到市卫生局,各区(市)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由各区(市)卫生局汇总后报市卫生局,枣矿集团的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由枣矿集团卫生生活中心汇总后上报。
三、考核对象和时限
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进行提前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2007年12月1日开始启动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近两年内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2005年12月31日以后注册的医师待下一个考核周期再考核。以后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的时间,一般在本考核年度的12月开始,至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3月底前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6),报送至相应注册机关和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其本人(通知书样式见附件7)。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项。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三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标准暂由各考核机构自行制定,并及时报市卫生局备案。卫生局将在总结各区(市)和各考核机构经验的基础上,视情对医师考核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规范,制定相对统一的考核标准。
五、考核程序和方式
考核机构应当于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程序包括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宜程序考核;对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对符合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以上形式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六、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七、具体要求
(一)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各区(市)卫生局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广大医师要端正态度,认真对待,以优异的成绩接受考核,促进自身综合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各单位要积极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并及时上报至市卫生局医政科。
(二)各区(市)卫生局要成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加强对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各考核机构要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并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规范医师考核工作。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及其考核范围。各区(市)卫生局,枣矿集团卫生生活中心和局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务必于11月5日之前将相应的考核机构申请材料、《100张以上床位医疗机构登记表》(附件1)、《50名医师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登记表》(附件2)和《区(市)卫生局委托医师考核机构登记表》(附件3)及其电子版逐级汇总后分别报至市卫生局医政科(电子邮箱:zzwsjyzk@126。com),以便汇总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
附件:附件.doc
枣庄市卫生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