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卫妇社函[2009]3号
关于审验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许可的通知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卫生局,枣矿集团卫生生活中心,局直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母婴保健保健法》、《母婴保健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卫生局将对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并对《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进行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条件
《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5、符合《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要求。
二、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见附件)
3、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各单位将所需材料报市卫生局妇社科审核,市卫生局审批通过后,统一换发新证。
联系人:枣庄市卫生局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 贾峰
联系电话:3288168
附件: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doc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