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题 库 搜 索
国家医学考试网
各省医学考试信息
浙江 重庆 河南 广东
河北 上海 北京 天津
山东 安徽 山西 江苏
湖北 湖南 江西 福建
云南 四川 广西 贵州
陕西 兵团 甘肃 宁夏
辽宁 青海 新疆 西藏
吉林 黑龙江 海南 内蒙古
 医学全在线 >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 山东卫生厅 > 枣庄 > 正文
关于规范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枣庄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8/16 字体: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等工作,更好地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遗失后补办
专业技术人员经认定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即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遗失后,须在山东省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报挂失、声明作废,1个月后,向我厅提出医师资格证书补办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声明挂失的报纸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相关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1张2寸彩色照片、《山东省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附件1)2份。
二、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
    原医师资格证书、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1张2寸彩色照片、

《山东省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申请审核表》(附件2)2份。

身份证号码由公安部门方面造成错误,需要更改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其他信息更正的,须由所在单位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报送及办理时间
第一、二项工作须提交的材料经县(市、区)、市卫生局审核验印后,每月20日-25日在正常工作时间报省卫生厅人事处办理,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四、其他说明的事项
1.根据卫人发[2003]316号及鲁卫人发[2004]3号文件规定,我厅不再受理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类别更改等事宜。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验印时,要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申请事项真实性认真进行审核,杜绝假证明、虚假文件、材料等情况出现,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当事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同时给予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等处理。
联系电话:0531-67876130

相关文章
 义乌人民卫生网:关于执业医师(护士)办理聘
 昌平区卫生考试网: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局转发
 内蒙古医师考试网:关于开展2011年全区妇幼
 朝阳区卫生信息网:朝阳区医学会2014年5月(
 滁州医学考试网:关于2008年护理和助产专业
 揭阳医师考试网: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公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