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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重新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中区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关于做好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重新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鲁卫农卫发〔2008〕3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暂行)》,经研究,确定对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情况进行重新登记备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乡村医生执业登记备案工作的重要性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是对乡村医生从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登记备案工作,有利于加强乡村医生的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乡村医生执业登记备案工作如期全面完成。
 二、认真组织实施乡村医生执业登记备案工作
 我省乡村医生执业登记备案工作由省、市、县(市、区)三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执业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的汇总登记和确认。
 ㈠现有乡村医生的登记备案。通过2004年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乡村医生,填写《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登记备案表(2008年)》(见附件1),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汇总,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并统一汇总后,报卫生厅备案。
 ㈡申请执业变更的乡村医生登记备案。通过2004年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乡村医生,在执业期间办理执业变更手续的,按照新注册的执业地点,填写《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登记备案表(2008年)》,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汇总,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并统一汇总后,报卫生厅备案。
 ㈢新进入乡村医生的登记备案。参加2008年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合格,按照鲁卫基妇发[2005]1号文件规定,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执业注册的乡村医生,填写《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登记备案表(2008年)》,由县级卫生行政汇总,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卫生厅备案。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新进入准予执业注册、重新确认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公告时间不应少于5天,公告内容应包括准予注册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的“德、能、勤、绩”具体内容,并设立受理投诉地点,公布投诉电话。对在注册过程中徇私舞弊、造假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乡村医生的执业资格,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其他事项
 各市要对辖区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登记、备案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建立健全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相关规章,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存入乡村医生本人档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留存所辖区内乡村医生的基本信息记录,以便备查。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查询以省、市级相符的备案为准,因未及时备案造成的相关责任由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乡村医生执业登记备案登记表(2008年)》于7月31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9月1日前报卫生厅备案。乡村医生执业变更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销等情况每年统计一次,填写《乡村医生执业变更及乡村医生证书注销情况备案表》(见附件2)于每年9月1日前汇总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报卫生厅备案。
 联系人:杨洪亨
 联系电话:0531-67876148
 电子邮箱:sdnwc@163。com

 附件:1.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登记备案登记表(2008年)
 2.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变更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销情况备案表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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